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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永顺婚姻律师告诉你:夫妻共同债务谁来还?

来源:永顺婚姻家庭律师网时间:2023-06-03 20:19:46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那么,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离婚时应当一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所分得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略待,无法共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夫妻均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十年以上,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转业费;

  8、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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