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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芳梅律师代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永顺婚姻家庭律师网时间:2023-06-03 21:28:37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皮芳梅,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皮芳梅、被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双方在被告哥哥的撮合下于2015年年初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15年3月26日,原、被告在永顺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登记后被告便对原告母子不闻不问,不尽一点丈夫的责任和义务,而且还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不把原告当一家人看待。双方登记结婚不久,就长期处于分居状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为无效婚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确认王某某与田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2、王某某的儿子田某甲由原告王某某抚养;3、要求被告给原告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庭审中,原告王某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35000元共同财产,分担同居期间共同债务3000元。

  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情况;2、永顺县青坪镇洞坎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的事实。

  被告田某某辩称,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属实。被告为与原告结婚,花费了80000元,原告须返还被告80000元。

  被告田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综合后认定,原告提交的第1、2号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结合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田某甲与田某乙是亲兄妹关系。田某甲系被告田某某的父亲,田某乙系原告王某某的母亲。原、被告系亲表兄妹。2015年3月26日,原、被告在永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王某某之子田某甲系原告在与被告登记结婚前,原告与他人同居所生育。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婚姻,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宣告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本院将另行制作裁判文书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易 x

  书记员 鲁x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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